(2013)岳中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谭华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华章,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中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谭华章,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蒋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中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谭华章与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测量号为491644051017的香缇半岛17栋06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谭华章、17栋05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谭华章指定的权利人王佩林,并协助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2012年2月17日,本院以(2012)岳中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第5-3号协助执行通知查封了被执行人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香缇半岛测量号为491644051017的-105、105、205、305、-106、106、206、306号房。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香缇半岛测量号为491644051017的-105、105、205、305、-106、106、206、306号房的查封;二、将测量号为491644051017的香缇半岛17栋06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谭华章名下;三、将测量号为491644051017的香缇半岛17栋05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谭华章指定的权利人王佩林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