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曹铁立与李道东、李德龙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铁立,李道东,李德龙,张洪洲,曹海林,李有哲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保字第86-5号申请人曹铁立,农民。被申请人李道东,农民。被申请人李德龙,农民。被申请人张洪洲,农民。被申请人曹海林,农民。被申请人李有哲,农民。申请人曹铁立因与被申请人李道东、李德龙、张洪洲、曹海林、李有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顺利执行,申请人曹铁立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道东、李德龙、张洪洲、曹海林、李有哲的财产在25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曹铁立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铁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曹海林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580**“本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即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曹海林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赠与他人等处分行为。申请人曹铁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志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立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