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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于唐山���,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唐山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3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治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治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39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机场路三女河道口处时,因躲避其他车辆,采取措施不当驶入绿化带内撞倒树木,致使冀B399**号小型轿车侧翻,该轿车、绿化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某及车上乘员李某某、谷某某受伤,乘��史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刘治玉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在量刑上,一、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向122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当庭自愿认罪;三、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某甲经济损失,已取得被某甲家属谅解。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3���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399**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机场路三女河道口处时,因躲避其他车辆,采取措施不当驶入绿化带内撞倒树木,冀B399**号小型轿车侧翻,致使发生该轿车、绿化带不同程度受损,刘某某及车上乘员李某某、谷某某受伤,乘员史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与被某甲史某某、被某乙、李某某、绿某某孙某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某乙、李某某、孙某某的陈述。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肇事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4、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分局物证鉴定室(唐润)公(刑技)鉴(法医)字(2013)0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史某某系因外力作用造成颅脑颈椎损伤致使呼吸循环衰竭死亡。5、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唐公交认字(2013-9-3】第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谷某某、史某某、孙某某无责任。6、赔偿协议书,证实民事赔偿情况。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事实相互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某甲史某某、被某甲孙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某甲史某某、被某��、李某某、绿某某孙某某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许玉山审判员  刘秋红代理审判��杨亚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