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1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周毅、朱秀兰、周宣民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周毅,朱秀兰,周宣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2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被执行人:周毅,男,1983年12月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朱秀兰,女,1960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周宣民,男,1957年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贵执字第012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周毅名下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南湖路西侧红光小区4号楼301室房产一套。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毅名下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南湖路西侧红光小区4号楼301室���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