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永涛与张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涛,张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58号原告:张永涛,男,1958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宝文,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维强,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负责人:沈洪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涛与被告张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XX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永涛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0元,由原告张永涛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