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罗美钰与付萌,苏晴,杨镇榕,苏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钰,付萌,苏晴,杨镇榕,苏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293号原告罗美钰,女,系台湾居民。委托代理人管涛,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萌,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志明,男,汉族。被告杨镇榕,女,汉族。被告苏琪,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晓光,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美钰诉被告付萌、苏晴、杨镇榕、苏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美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人民币26900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赖 晖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斯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