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告岳某,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长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