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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倪启洪与刘正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启洪,刘正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倪启洪。委托代理人倪港华。被告刘正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启洪诉被告刘正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启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启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启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启洪负担。审 判 员  王 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