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7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邓世谦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谦,青岛飞明翔工贸有限公司,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716-2号申请执行人:邓世谦,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飞明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芝,总经理。第三人: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邓世谦与青岛飞明翔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于2013年11月11日向第三人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2013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3)北执字第171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青岛飞明翔工贸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未提出异议)的人民币1337325元整予以强制执行。现第三人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执行裁定书的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治宇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