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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贤,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双桥行初字第1号原告李淑贤,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原告李淑贤不服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被告提出未收到原告行政赔偿请求书。原告提出先行向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现原告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审判长 王 树审判员 李秀梅审判员 于原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智永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