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州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郑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州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辩护人叶嗣康,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字(2013)第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辩护人叶嗣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和被害人周某某在崇州市全友家私六分厂工作时开玩笑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郑某从该厂车间拿起一根长约一米的钢管打在被害人周某某身体的左腰部位置,造成周某某受伤住院。经医院治疗,被害人周某某的脾脏因受伤严重已被摘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叶嗣康亦无异议。另查明,案发后于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郑某在全友公司安保部人员陪同下自行到达崇州市公安局工业区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当日因本案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百元,2013年9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及其家属给付了被害人周某某的医疗费人民币16500元。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被告人郑某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所作的案发现场示意图,被告人郑某指认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照片,被害人周某某的病情材料,崇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作案工具清单,被告人郑某提供的给付被害人周某某医院费用的收据,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关于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系重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郑某的户籍信息,证人马某、陈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持钢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案发后在公司安保人员陪同下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给付部分医疗费用,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叶嗣康提出被告人郑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给付部分医疗费用,请求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羁押之日)起至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春艳人民陪审员 余绍炳人民陪审员 吴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其异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