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商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荣利、王树营与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利,王树营,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2413号原告王荣利。原告王树营。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世祯,山东兰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武广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利、王树营与被告山东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利、王树营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晓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