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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02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无限立通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云天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无限立通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云天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任天立,张峰,朱国强,高旭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02547号原告北京无限立通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百富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钟声,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王章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桂云,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云天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一风林绿洲I乙号楼2204号。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宏建,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雨丝。被告任天立。委托代理人白斌,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委托代理人纪宏建,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强。委托代理人白斌,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旭。委托代理人纪宏建,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无限立通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云天时空科技有限公司、张峰、任天立、朱国强、高旭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无限立通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无限立通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无限立通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北京无限立通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苏   志   甫代理审判员 巫       霁人民陪审员 宋   志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霏书记员彭新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