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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4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云花与闫海军、高传来、孙娟、孙敬孟、巴信珍、黄丽霞民间借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花,闫海军,黄丽霞,高传来,孙娟,孙敬孟,巴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493-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花,女,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茂同,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海军,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身份号码:370685198102285534。被执行人黄丽霞,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传来,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娟,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敬孟,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巴信珍,女,194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云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开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闫海军、高传来、孙娟、孙敬孟、巴信珍、黄丽霞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云花借款本金108000元、案件受理费2460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公告费8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闫海军、高传来、孙娟、孙敬孟、巴信珍、黄丽霞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六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娟在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娟在银行内的存款11238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