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范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民初字第182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吴法政,潍坊高新神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冯国庆审 判 员 吴晓勇审 判 员 赵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