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嘉捷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嘉捷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商初字第964号原告江苏嘉捷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2-4楼。负责人杨荣进。委托代理人金艳红、范永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33号金运世纪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吴捷。原告江苏嘉捷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诉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捷科技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金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捷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理人诉称:2011年1月至3月期间,江苏嘉捷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捷特种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车载式遮雨棚》、《一种机场设备行走传动系统》、《定量加水装置》、《飞机客梯车专用举升高度控制装置》、《飞机客梯车宽平台》、《一种制动踏板连杆机构》、《飞机清水车专用升降台》等共计七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授予专利权,并予以授权公告。其中,《车载式遮雨棚》专利号为ZL201120018327.3、《一种机场设备行走传动系统》专利号为ZL201120025561.9、《定量加水装置》专利号为ZL201120007629.0、《飞机客梯车专用举升高度控制装置》专利号为ZL201120065893.X、《飞机客梯车宽平台》专利号为ZL201120006941.8、《一种制动踏板连杆机构》专利号为ZL201120009037.2、《飞机清水车专用升降台》专利号为ZL201120065916.7。2012年3月18日,江宁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嘉捷特种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原告管理人在接管嘉捷特种公司财产时,发现2012年4月和10月,上述七项实用新型专利均已登记在被告嘉捷科技公司名下。原告管理人认为,嘉捷特种公司向被告无偿转让《车载式遮雨棚》等共计七项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追回。为保护嘉捷特种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依法追回债务人财产,原告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撤销嘉捷特种公司与被告之间无偿转让《车载式遮雨棚》等共计七项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并确认该七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为嘉捷特种公司;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嘉捷科技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0日,嘉捷特种公司就《车载式遮雨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决定授予该项专利专利号ZL201120018327.3,并于2011年9月28日进行授权公告。2012年4月26日,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嘉捷特种公司变更为被告嘉捷科技公司。2011年1月26日,嘉捷特种公司就《一种机场设备行走传动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决定授予该项专利专利号ZL201120025561.9,并于2011年9月28日进行授权公告。2012年4月19日,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嘉捷特种公司变更为被告嘉捷科技公司。2011年1月12日,嘉捷特种公司就《定量加水装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决定授予该项专利专利号ZL201120007629.0,并于2011年11月16日进行授权公告。2012年4月19日,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嘉捷特种公司变更为被告嘉捷科技公司。2011年3月14日,嘉捷特种公司就《飞机客梯车专用举升高度控制装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决定授予该项专利专利号ZL201120065893.X,并于2011年11月16日进行授权公告。2012年4月26日,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嘉捷特种公司变更为被告嘉捷科技公司。2011年1月11日,嘉捷特种公司就《飞机客梯车宽平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决定授予该项专利专利号ZL201120006941.8,并于2011年10月5日进行授权公告。2012年4月26日,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嘉捷特种公司变更为被告嘉捷科技公司。2011年1月12日,嘉捷特种公司就《一种制动踏板连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决定授予该项专利,专利号ZL201120009037.2,并于2011年9月28日进行授权公告。2012年4月17日,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嘉捷特种公司变更为被告嘉捷科技公司。2011年3月14日,嘉捷特种公司就《飞机清水车专用升降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决定授予该项专利,专利号ZL201120065916.7,并于2011年9月28日进行授权公告。2012年10月25日,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嘉捷特种公司变更为被告嘉捷科技公司。另查明,嘉捷特种公司与被告嘉捷科技公司签订的转让上述七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协议中并未约定转让费,被告嘉捷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捷亦承认嘉捷科技公司取得上述七项专利并未支付转让费,系从嘉捷特种公司无偿受让的。再查明,2013年3月3日,嘉捷特种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同年3月18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管理人。上述事实,由《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转让协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江宁商破字第3-1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决定书【(2013)江宁商破字3-1号】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嘉捷特种公司于2012年4月至10月期间,将《车载式遮雨棚》、《一种机场设备行走传动系统》、《定量加水装置》、《飞机客梯车专用举升高度控制装置》、《飞机客梯车宽平台》、《一种制动踏板连杆机构》、《飞机清水车专用升降台》七项实用新型专利无偿转让给被告嘉捷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债务人财产的情形,管理人依法享有撤销权,并有权追回债务人的财产。故原告管理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嘉捷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嘉捷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无偿转让《车载式遮雨棚》、《一种机场设备行走传动系统》、《定量加水装置》、《飞机客梯车专用举升高度控制装置》、《飞机客梯车宽平台》、《一种制动踏板连杆机构》、《飞机清水车专用升降台》七项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二、确认上述七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江苏嘉捷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嘉捷科技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管理人垫付,被告嘉捷科技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陈志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