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民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福山与冯春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福山,冯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民保字第00083号申请人:刘福山。被申请人:冯春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进行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冯春来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连伟审 判 员 韩春树代理审判员 庄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