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柳民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福山与冯春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福山,冯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民保字第00083号申请人:刘福山。被申请人:冯春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进行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冯春来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连伟审 判 员  韩春树代理审判员  庄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席庆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