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余杰与李熙法、孔德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杰,李熙法,孔德凤,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984号原告余杰。被告李熙法,成年。被告孔德凤,成年。被告李敏,成年。原告余杰与被告李熙法、孔德凤、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靳保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朝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