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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余杰与李熙法、孔德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杰,李熙法,孔德凤,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984号原告余杰。被告李熙法,成年。被告孔德凤,成年。被告李敏,成年。原告余杰与被告李熙法、孔德凤、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文万洲陪审员 靳保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朝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