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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江三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12号申请人江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江三花,女,汉族。系江某某之祖母。申请人江某某请求宣告江三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某某诉称,江三英与申请人江某某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于2001年死亡,被申请人江三英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江某某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江三英失踪。经查,江三英,女,汉族。被申请人江三英与江承华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洋市镇平堂村3组。1997年7月30日生申请人江某某。2002年,被申请人江三英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2004年4月25日,江承华的常住户口因死亡被注销。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桂阳县雷坪镇人民政府、桂阳县雷坪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桂阳县雷坪镇上田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江三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江三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江某某之祖母江三花自愿作为失踪人江三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江三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江某某作为江三英的儿子申请江三英为失踪人,江三花为失踪人江三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三英为失踪人;二、指定江三花为失踪人江三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