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王某、廖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祺,廖仕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10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振祺,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志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仕培,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科峰、付克江,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刑诉(2013)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苑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及辩护人何志梅、张科峰、付克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伙同两名男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大道华悦酒店后一棋牌室,以被害人王某丙打麻将时出千为由对王某丙实施殴打并将其强行拉上一辆车牌号为粤A×××××的灰色丰田小汽车,通过让被害人王某丙当场交付现金、信用卡套现、向他人借钱的方式,抢得被害人王某丙现金9000余元后将其释放。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抢劫罪。综合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抢劫的数额、自愿认罪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振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主要提出其是因为被害人王某丙出千,其拿到9000多元后主动给了另一名被出千的牌友600多元,其没有使用暴力,主观上不是抢劫,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偶发性犯罪等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王振祺是由于被害人王某丙出千而一时气愤,所得的现金有部分主动给了另一名一起打麻将的男子,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案人使用暴力是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被告人王振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被告人王振祺如实供述,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王振祺没有殴打和指挥殴打被害人,而不应对被害人王某丙的轻微伤承担责任等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王振祺从轻处罚。被告人廖仕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主要提出其是犯敲诈勒索罪的辩解意见。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廖仕培是因为被害人王某丙有出千行为而产生让被害人赔钱的犯意,进而要挟了被害人交出财物,同案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是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且被害人也认为是被敲诈勒索,故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以及被告人廖仕培是受王振祺纠集过来而应是从犯,被告人廖仕培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有过错,应某被告人王振祺因被被害人王某丙出千所输的赌资为犯罪数额等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廖仕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伙同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大道华悦酒店后一棋牌室,以被害人王某丙打麻将时出千为由对王某丙实施殴打并将其强行拉上一辆车牌号为粤A×××××的灰色丰田小汽车,通过让被害人王某丙当场交付现金、信用卡套现、向他人借钱的方式,抢得被害人王某丙现金9000余元后将其释放。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2月14日下午14时许,其和阿红开车来到建设路华悦酒店后面的麻将档打麻将,其和阿红是对家,另外两名不认识的男子是对家,之后,其等说好打麻将的规则,就开始打麻将了。到了15时许,和其一起打麻将的一名男子说其打麻将出千,说他输了400元,要其给4000元才行,其说其怎么要给你钱呢,他就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几分钟的样子,就有三名男子来到其打麻将的那间房(进门口左手边第一间),他们进来的时候将门关上了。当时,其正在打电话,突然有人动手打了其一巴掌,之后,其被他们拳打脚踢了一顿(老板娘在窗户外面看到其被打的过程)。之后,其就说,其把其身上的钱给你们。说完,其就把身上的3000多元给了他们,他们说是不够,说完之后,他们搜其的身,在其身上发现其的车匙,他们说要押其的车,其说行。他们中的一个就拿着其的车匙。后来,他们说不押车就拉其走。其中一名男子控制其,其反抗时又被那三名男子打了一顿。之后,其被他们推了他们的那辆灰色的丰田小汽车上,他们将其夹在后座中间。然后,他们叫其拿一万元,其说其没有。他们叫其打电话筹钱。其用其的电话打电话给其朋友王某乙,其说向他借钱,他问其怎么回事,是不是给人抓住,要不要报警。其说不用。他说他只有2000多元。没有办法,其只好拿信用卡至宝华路的美宜佳超市套现4900元。王某乙过来打电话给其,问其在哪,其说其在新街大道。他们听到后就不准,说是要送到华悦酒店后面的麻将档老板娘那里。后来,他们确认到老板娘收到钱后,他们在三华村鱼塘那里将其放了。其被打了头部以及身体多个部位,表面没有伤痕,左边耳朵后回响。在车上没有被蒙眼睛,没有被封口,没有被捆绑。对方勒索其一万元人民币,其已经将一万元人民币付给了对方。没有其他物品被抢。其跟阿红在凤飞翔麻将馆和另外两名男子打麻将,其中一个是王振祺,后面三名男子过来,王振祺没有打其,其余的三个人,用手跟脚打我。其中有一个打得其最凶,大概有一米八左右的身高,廖仕培有打其,但不是最凶的,其不记得他怎么打其了,后面其在公安那边做了鉴定,鉴定出来的轻微伤就是在那天弄来的。其总共被拿了约一万两百多元,当时其在麻将馆数了一下是三千六百元左右的现金,其在信用卡套现了四千九百元,美宜佳超市的老板扣除了手续费两百多元,实际取得现金四千六百多,后面让其的朋友王某乙拿了两千元整给了那个风飞翔的老板娘。在车上只是那个最凶最高的那个人吓唬其,那个人说如果筹不到钱,就挑断其的手筋和脚筋,但是没有打其。其一共被打了两次,一次在麻将馆,一次是其要跑被他们按住,又被打了一顿。其没有出千,阿红也没有出千。被害人王某丙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王振祺就是“在松园里华悦酒店后面一棋牌室内打麻将赌博说我‘出千’并叫来三名男子殴打我,勒索我钱财的男子”;指认被告人廖仕培就是“参与殴打我并拉我上车勒索我1万元人民币的男子之一”。被害人王某丙对涉案地点进行了照片签认,分别签认“以上照片中的麻将档就是2013年2月14日下午我被人殴打并拉上车的麻将档”,“以上照片中的麻将房就是2013年2月14日下午我和阿红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打麻将的房间”,“以上照片中的麻将桌就是2013年2月14日下午我和阿红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打麻将的桌子”,“以上照片中的美宜佳超市就是我用信用卡套现4900元的地方”,“以上照片中的地点就是拉我上车的男子开车带我到三华村鱼塘附近让我下车的地方”。另被害人王某丙提供了涉案信用卡复印件、信用卡交易查询记录。2、被告人王振祺的供述、亲笔供词,主要内容:2013年2月14日下午14时许,其和两名男子、一名女子(其都不认识他们)在华悦酒店后一棋牌室打麻将赌博,打牌期间其看到坐在其左边的男子与他的对家(女子)打麻将时有做手势。等其打到15时许,其已经输了将近一千元,其的对家抓到他们,说他们(其左边和右边的一男一女)出千,然后其就对他们说出千了要赔钱,他们没有回应,其就叫他们赔四千了事。那名出千男子(被害人王某丙)就打电话,其看到他打电话以为是叫人来,其也就打电话给其朋友小培(被告人廖仕培),说有人打麻将出千,叫他过来一下。过了五分钟小培就打的过来了(带了他的两名朋友)。他们来到后,坐其右边的女子就离开了,然后其让出千男子赔10000元钱。他说要打电话找人借钱,后打了几个电话也借不了,然后其就和小培他们三人一起叫“出千男子”上其的小车,他不肯,其等就硬把他拉了上车。其开车到了杨屋合兴酒店旁边把车停下,然后叫他把身上的钱拿出来,他就把2000-3000元给了小培,小培等人叫他赔一万元人民币,他就说要去取信用卡的钱。然后其就开车到花城北路的实又多附近的美宜佳超市内取了信用卡内的四千多元人民币。小培把这四千元收好,对那“出千男子”说钱仍然不够,“出千男子”就说再找朋友借,因为当时其有点事,其就叫他让他朋友把钱交给棋牌室的老板娘,等老板娘打电话给其说钱她已经收到了“出千男子”的朋友给的二千元,其就在三华村内叫了“出千男子”出车。过了约三十分钟,老板娘打电话说刚才与其一起打麻将(其的对家)又输了钱,问其要不要把“出千男子”交出来的钱给一点其对家,其就叫老板给了六百元给其对家。等到晚上21时许,其就独自一人去棋牌室找老板娘拿回1400元人民币。其等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华悦酒店后面的棋牌室打麻将,有牌照的,其不记得该棋牌室的名字了。其等打的是“鬼麻将”,每盘吃胡二十元,自摸二十元,自摸奖六只码(中一个码加二十元)。当时女的坐其右边,即是其的下家;出千的男子坐其的左边,即是其的上家;对面的一个男子也是输钱的。其去时带了约2000元赌资,其输了接近一千元。其的对家他称输了六百元。三个人输,只有出千的男子赢了2000多,但现场没有点钱。其等赌博时都是现金交易的。赌博时有人抽水,自摸中码抽十元,抽够六十元止。是棋牌室的老板娘负责抽水的,这些水钱也就是其等打牌一个下午的台费。当天与其同打麻将的人其都不认识的,也不知道他们是哪里人。其看见他们相互打手势出牌,打牌时间长了,就能够看得出来他们两个出了千。那名男子他不出声,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以前其等在那里打牌也有人说他打牌有问题。那天下午只打了约一个小时。其拦住那名男子,说他出千时,那名女子趁机溜走,后来那名出千的男于打了她好几次电话都是关机。其等向“出千男子”索要一万元人民币,他给了其等九千多元,钱都是小培收的,后来是小培分钱的,其一共收到1400元。当时用于载走“出千男子”的车是一辆银色的丰田卡罗拉小轿车,车牌号码是粤A×××××,该车车主是其本人,现该车停放于中南网吧附近。是其打电话叫小培过来的,另2个男子是小培带过来的。小培,男,四川人,年约25岁,无业,无固定地址,电话号码是138××××0342。小培叫来的两人其都不认识,他们都年约30岁,一人身高1.8米,一人1.75米,其它特征其不记得了。在棋牌室其是向一个50多岁的本地妇女凤姨拿的钱,小培提出来“出千男子”还欠其等的2000多元,就叫他的朋友送到棋牌室去,其等同意后,他就打电话给他的朋友,叫他的朋友送2000元到棋牌室去。其就打电话给棋牌室的凤姨,叫她代收2000元,过后有空才去拿钱,那天其是21时后才去拿的,其只拿回1400元,另600元是其的对家拿走了。其没有向凤姨说明这2000元的由来。其没有对“出千男子”进行殴打和恐吓,当其在棋牌室外望风时,小培他们在棋牌室内有对“出千男子”进行殴打和恐吓的,在棋牌室和美宜佳都是那名男子拿钱出来交给小培的。小培等人打“出千男子”时没有使用工具。其看到“出千男子”脸部较红,没有看出明显伤势。被告人王振祺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廖仕培就是“2013年2月14日下午我打电话叫他过来向那名出千男子索要一万元人民的小培”。另被告人王振祺对涉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分别指认“以上照片所指地方是我把那名‘出千’男子带到三华村等其朋友把钱交到棋牌室的地方”,“以上照片我所指的地方是我们拉那名‘出千’男子上车的地方”,“以上照片我所指的地方是2013年2月14日我和那名‘出千’男子等人赌博的地方”,“以上照片我所指的地方是我开车把那名‘出千’男子带到花城北路实又多附近美宜佳超市套现4000多元的地方”,并对作案工具手机、粤A×××××小汽车进行了照片签认,分别签认“以上照片中的手机是我打电话叫小培等人过来所使用的手机”,“以上照片是我拉那名‘出千’男子上车所使用的小车”。3、被告人廖仕培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2月14日下午(具体几点不记得了),朋友阿棋打电话给其,说在华悦酒店后面棋牌室有点事,叫其过去一下,但没有说是什么事,其答应了。当时,其正在花都区政府广场,于是,其就坐摩托车赶了过去。其到了那棋牌室,阿棋指着在麻将房内的一名男子对其说,这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出千,让他输了一、两千元,现在那名女子跑了,叫其帮他看住他。于是,其就在那房内帮他看人。后来,那出千的男子想跑,其就用手拍了他手臂。过了20来分钟的样子,那出千男子说是去筹钱,其等就跟他出到棋牌室门口,这时,他想跑,阿棋叫来的另外两名男子就动手打了那出千的男子。打了几下之后,其等就一起上了阿棋的车,阿棋开车,其坐在阿棋后面,出千男子坐后排中间位置,阿棋叫来的另外两名男子一个坐副驾驶位,一位坐副驾驶位后面的后排坐位上。之后,阿棋就开着车往花城北路走,那出千男子说去美阁花园旁边的美宜佳超市拿信用卡套现。到那里后,其就和另外两人与那出千男子一起到那间美宜佳超市,那出千男子在前台拿信用卡向老板套现。办完后,阿棋叫来的另外两人中的一名男子拿着套现的几千元。之后,其等就回到车上,那男子将钱给了阿棋。然后,阿棋继续开车,其等来到新街大道,那出千男子打电话给他朋友叫他朋友送2000元过来。阿棋叫他的朋友将钱送到华悦后面那间棋牌室。后来,那出千男子的朋友将钱送到了棋牌室,其等就让那出千男子在三华村渔塘边下车走了。当时,阿棋没有说什么,直接就给了2000元其用。后来,其就在五华村下车了。其等在车上没有动手打那出千男子,没有威胁、恐吓那出千男子。其没有听到到阿棋他们说出向出千男子要10000元人民币的事。其到那里后,没有动手打一名男子,其只是用手拍了对方的手臂。阿棋说这名男子出千,阿棋叫其看住他,他想跑,其就动手了。其分了2000元,分得的2000元钱被其花完了。另外两名男子是王振祺让其带他们过去的。其接到王振祺的电话。他输了1000到2000元。王振祺跟被害人协商的,赔1万元,对方也答应了。他就在棋牌室拿了3000多元出来。另外两名男子打了被害人,当时其在现场。王振祺在屋子内,他没有打,王振祺知道两名男子打了被害人。打了被害人的肩部和头部。其拍了被害人肩膀,出来的时候,因为被害人要逃跑,就打了被害人的肩部和头部,也是两名男子打的,王振祺当时不在现场,他还在房间内。其等一共拿了被害人9000多元。被害人自己打电话,拿信用卡套现几千元。其分了2000元,王振祺分了2000元,两名男子一人分了一千元。被告人廖仕培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王振祺就是“在2013年2月14日打电话给我,要我到凤飞翔棋牌室找他的啊棋”。另被告人廖仕培对涉案地点和作案车辆进行了照片签认,分别签认“以上照片中的棋牌室就是2013年2月14日啊棋叫我过去帮他忙的棋牌室”,“以上照片中的美宜佳超市就是2013年2月14日我和啊棋等人与那出千男子套现的美宜佳超市”,“以上照片中麻将房就是2013年2月14日我帮啊棋看人的房间”,“以上照片中的地方就是2013年2月14日我和啊棋等人带那出千男子到的三华村鱼塘边等其朋友送钱到棋牌室的地方”,“以上照片中的粤A×××××丰田小车就是2013年2月14日啊棋载那出千男子拿钱的车”。4、证人胡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的档口是位于建设北路华悦酒店后面的叫广州凤飞翔棋牌室。2013年2月14日中午13时许,阿棋(被告人王振祺)来到其档口打麻将,当时只有阿棋和一个女的在那里,后来,阿红和一名其不认识的男子(被害人王某丙)开车过来了。之后,他们就到其档口进门左手边第一间房,但因为规矩不一样,之前那名女子就不打了。后来,又来了一名叫姓石的男子。于是,阿红和阿棋、姓石的男子及那名其不认识的男子四个人开始打麻将,后来到了15时许,其听到阿棋在大声吼,并听到大力关门的声音。其就过去敲门,但没有人开门。其就绕到门外的窗户边去看,问他们发生什么事,阿棋说阿红及阿红带来的那名其不认识的男子出千。而姓石的男子说了一些他们打牌的特征:说阿红带来的男子,为什么一万不打要打四万而之前已经打过一万,这次打四万给阿红碰,跟着阿红就糊了。阿红带来的男子一句话都没有说,阿红在解释,但说什么其没有听清。其就跟阿红说,大家打牌不是傻瓜,大过年的在其这都是在娱乐,又是熟人。你如果搞什么明堂,就不应该。阿红觉得不好意思(是脸色看起来),就没有说什么。其就又回到档口内叫阿棋开门,阿棋不让他们走,其进到麻将房,后来,阿红借口说是上厕所,并随后趁机到麻将房拿包,并跑出门口坐上一辆红色的小汽车走了,其见到后,追了上去叫阿红说清楚再走,但是阿红没有理其并关上车门,之后车就开走了。其又回到麻将房,见到阿棋和那名其不认识的男子在打电话,好像都是在叫人。过了几分钟,就有三名男子来到其档口并进了阿棋他们的麻将房。之后,他们几人就在里面说阿红和那名男子出千的事。后来,其叫阿棋出来对他说,不要在其档口搞事,有什么事好好说,他说好。之后,阿棋又进去里面,门是开着的,他们又在里面谈。不过阿棋并没有怎么说话,其他人说什么其没有注意听。然后,其就在档口内搞卫生,后来,阿棋他们四个人就和阿红带过来的那名其不认识的男子出档口,过了一会,其听到门口很吵,就跑到外面看。其看到那名阿红带过来的男子倒在地上,而阿棋叫过来的其中一名男子用脚踢了一脚阿红带过来的男子的脸。其叫阿棋让他的朋友不要打人。随后,其就又回到档口搞卫生。后来,阿棋他们什么时候走的其没有看到。期间,其给其的拍档王某甲打电话告诉了她这个事。后来,她也过来档口了。其没有收一名男子送过来的2000元人民币,听说是王某甲收的,王某甲来档口后,其就离开档口了,其没有见到她拿人的钱,也不知她拿的这些钱是什么钱。阿棋好像输了几百元,姓石的男子输赢情况其不知,不过后来听他说输了六百元,他们打多大其不知道,是用扑克牌打麻将的。在其档口阿棋是第一次与阿红她们打麻将,他们在其它地方有无打麻将其就不知了。其不清楚阿红和她的朋友是否打麻将时经常出千。证人胡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王振祺就是“阿棋,2013年2月14日下午他与阿红及阿红带来的那名男子发生冲突,说是阿红和她带过来的男子出千,之后他叫了三名男子过来档口,并在档口外动手打了那名男子”。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因其档口有人被打并拉上车的事来派出所协助调查。其的档口叫凤飞翔棋牌室,位于建设路华悦酒店后面巷子第二档。其认识一个阿棋的男子,他来其档口打过几次麻将。案发的当天下午,其是收到过2000元人民币。是阿棋打其手机139××××0195叫其帮他拿的,钱是由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送过来的。他没有说这2000元是什么钱,只是叫其帮他拿钱。其也不知道这是什么钱,也没有问他,只是帮他一下忙而已。2013年2月14曰下午16时许,胡某打电话给其,说档口有点事,阿红和她带来的朋友与阿棋打麻将时出千,被阿棋发现了,于是,阿棋叫了三个人过来阿红的朋友被打了。其听说后,就赶到档口,但阿棋他们人都走了。只有和阿棋打麻将的姓石的男子及楼上的两个女孩子在那里。到了17时许,阿棋打电话给其,问其在不在档口,其说准备回家,他叫其帮他收2000元,但没有说这是什么钱,只是叫其帮他收。其说去哪里收。他说在其档口往建设路方向走一点,有一辆黑色779的小车过来,对方会送2000元过来,叫其帮他拿着。于是,其就来到建设路边发现车牌为779的小车已到了那里,有一名男子从车上下来,问其是不是老板娘,其说是的。对方那名男子就叫其打电话给阿棋,其就拨打了阿棋的电话。之后,他就与阿棋通话。他们通完话后,就对其说是不是一男一女去你麻将档打麻将,其说是的。还说叫他们不要去打麻将了,他们就不听。然后,他就给了2000元给其。回到档口,姓石的男子说这钱是别人赔给阿棋的,要其给几百元他,他称也输了几百元。其就打电话给阿棋,阿棋要其问姓石的男子要多少,其就问姓石的男子,他说要六百,其就跟阿棋说了。阿棋同意了,其就给了六百元给姓石的男子,并又问阿棋何时过来拿钱,他说晚上20时许。后来到晚上20时许,阿棋来到其档口,见到他后,其就将1400元给了他。收了钱之后,没有说什么话,他就离开了。证人王某甲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王振祺就是“阿棋,他于2013年2月14日下午打电话给我叫我帮他收2000元钱”。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2月14日下午(具体几点不记得了),其接到朋友王某丙用他本人的电话135××××0036打其的手机137××××3180,他说要向其借钱,但其只有两千多,其就说其只有两千,他说两千就两千,他没有说是要来干什么的,其见他说话呑呑吐吐,就问了一句,你是不是被人抓了(其猜他应该是赌博被抓)。后来,其就从花东过来,在半路上时,其又接到王某丙的电话,他叫其送到华悦酒店隔壁。于是,其就开车到了建设路华悦酒店侧面,到那里,其就打了电话给王某丙,告诉他其到了华悦酒店,而这时,说电话的变成另外一男子,他叫其拿给老板娘,过了几分钟,就有一名年约40多岁的女子过来,其问她是不是过来拿钱,她说是。之后,她就打对方电话然后将电话给其听。其确认是那女的后,叫他们收完钱放人。给完钱给那女的后,其就开车离开了。其将2000元给了一个女人,是在建设路华悦酒店侧面路口给的。给完钱,其没有与王某丙通过话,其只是在给钱她之前,用那女的电话与那方通过话,确认是那女的并叫他们收完钱放人。7、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2月14日大概17时许,有两名男子来到其位于城北路85-39号铺的美宜家超市内,其中一名年约20多岁的男子,他对其说是要拿10条硬中华烟,说是刷卡,其就问他出示身份证,那名年约40多岁的男子就拿出一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及他本人的身份证给其。其就帮他刷卡,刷完后,那名20多岁的男子说要拿现金。其说那退不了的。他说只要给他钱就行了,而那名40多岁的男子没有说话。其以为他们是朋友,就给了4500元给了那名40多岁的男子,而他将钱给了那名年约20多岁的男子。8、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花公(司)鉴(伤)字(2013)3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丙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造成右额部及右眼结膜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6日抓获被告人王振祺,于2013年3月18日抓获被告人廖仕培。10、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车牌号为粤A×××××的小汽车一辆。11、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西派出所调取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粤A×××××小汽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人王振祺。12、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振祺与证人王某甲、被害人王某丙与证人王某乙于案发当天的通话记录情况。13、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振祺出生于1984年1月30日,被告人廖仕培出生于1989年10月11日,作案时均是成年人。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经查,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等人以被害人王某丙在赌博中出千为由向被害人王某丙强行索要10000元,并暴力某和言语威胁了被害人王某丙,致被害人王某丙构成轻微伤并交付了9000多元的犯罪事实,有在案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的供述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二、在上述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等人向被害人王某丙强行索要10000元,而被告人王振祺在侦查阶段以及庭审审问阶段均供述其因被出千而所输的赌资约为1000多元,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索要的数额明显超出个人所输的赌资,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三、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等人为达到上述非法占有被害人王某丙10000元的犯罪目的,暴力某和言语威胁了被害人王某丙,迫使被害人王某丙在上述犯罪手段作用下交付了财物,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实施的暴力某和言语威胁的行为和非法占有被害人王某丙财物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综上,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有:一、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实施抢劫,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8000多元,并实施暴力某致被害人轻微伤,可以增加刑罚量;二、被告人王振祺纠集被告人廖仕培,被告人廖仕培纠集另两名同案,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组织并参与抢劫犯罪的全部过程,在共同犯罪中地位重要、作用明显,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对抢劫犯罪的全部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廖仕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比被告人王振祺较小,对被告人廖仕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王振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廖仕培自愿认罪,且二被告人均是初犯,可以依法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并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起因和认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均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振祺未采取正当的方式解决矛盾,被害人王某丙并无先行实施恶劣的不正当行为,对被告人王振祺抢劫犯罪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振祺、廖仕培及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与上述不同的辩解、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振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廖仕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粤AR9D**小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MAPE2C0C0413008,发动机号:F076523)一辆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志坚人民陪审员 邝振英人民陪审员 郭志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阳秋林杨馥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