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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宣告田超、潘秀娟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峰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田峰瑞,男,200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身份证号:220322200704011173法定代理人田长辉,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父。身份证号:220322195607081272申请人要求宣告田超、潘秀娟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田峰瑞诉称:被申请人田超、潘秀娟系申请人之父母,2011年5月20日申请人之父母离婚,离婚后,申请人由爷爷田长辉看管,申请人之父母田超、潘秀娟均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超过法定失踪期限。故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田超、潘秀娟为失踪人。经查:田超,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322198404261170。潘秀娟,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322198403161186,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孤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证实,申请人田峰瑞父母亲于2011年5月20日离婚,申请人由祖父田长辉看管,申请人田峰瑞父母亲于2011年5月20日离婚后各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9日在北方法制报上发出寻找田超、潘秀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田超、潘秀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田超、潘秀娟于2011年5月20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四处查找没有音信。当地村民民委员会已出据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田超、潘秀娟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超、潘秀娟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