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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与姚坤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姚坤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葛炳灶。委托代理人张军浩。被告姚坤吉。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姚坤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丁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