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郭微与沈阳市大东区东宇商贸采购批发站沈阳市顺达装饰材料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微,沈阳市大东区东宇商贸采购批发站,沈阳市顺达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322号原告:郭微,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波,系沈阳市大东区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东宇商贸采购批发站,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号。投资人:毛英林。被告:沈阳市顺达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号。投资人:于连江。原告郭微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东宇商贸采购批发站、被告沈阳市顺达装饰材料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雷凯(主审)、人民陪审员于洪君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审 判 员 雷 凯人民陪审员 于洪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