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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佟学中、冯相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佟学中,冯相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西段,组织机构代码16566411-2。法定代表人马振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佟学中。被告冯相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佟学中、冯相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施工的部分工程的维修重做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