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佟学中、冯相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佟学中,冯相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西段,组织机构代码16566411-2。法定代表人马振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佟学中。被告冯相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佟学中、冯相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施工的部分工程的维修重做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