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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良平与吴海芬、叶向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海芬,吴良平,叶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良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向锋。上诉人吴海芬为与被上诉人吴良平、叶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巍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海芬收到法院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海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巍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应 倩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