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经开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黄城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经开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黄城。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26号绿岛大厦四层。负责人:金辉,该公司总经理。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裁字(2013)2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