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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郭登云与张广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登云,张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郭登云,男,1979年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张广杰(又名许尚奇),男,1983年出生,回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菏牡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广杰所有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广杰所有的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新村1幢3单元306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