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郭登云与张广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登云,张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郭登云,男,1979年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张广杰(又名许尚奇),男,1983年出生,回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菏牡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广杰所有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广杰所有的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都庄新村1幢3单元306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