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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被告罗某,女,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莫端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