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被告罗某,女,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莫端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