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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深圳加顿机电有限公司与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加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楼****号(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汪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英国威尔特郡马���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TETBURYHILL,MALMESBURY,WILTSHIRE,SN16ORP)。授权代表人:GILLIANRUTHSMITH。委托代理人:闵磊、伍斯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加顿机电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其在提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本院将依法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3年10月19日,原审法院再次向上诉人送达《限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减、免、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加顿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