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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中革与珠海经济特区为民药店口岸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革,珠海经济特区为民药店口岸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265号原告:李中革,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身份证号码×××1033。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为民药店口岸分店。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口岸分店。负责人:苏镇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麦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革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为民药店口岸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中革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中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中革承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