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徐小琴诉李海龙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6日。委托代理人:亢敏学,陇县司法局东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8日。委托代理人:蔡彦林,陇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患精神分裂症在治疗当中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患病治疗而放弃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该原因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曼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