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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邱XX与董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XX,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9号原告邱XX,男,1969年出生。被告董XX,女,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与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XX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邱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