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邱XX与董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XX,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9号原告邱XX,男,1969年出生。被告董XX,女,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与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XX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邱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