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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建人与蒋国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904号原告袁建人与被告蒋国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建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国表与其妻子杜霞君共同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紫郡小区42幢91号504室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蒋国表尚欠申请执行人袁建人借款本金4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120元,执行费6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9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