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路某甲、侯某与路某乙、路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甲,侯某,路某乙,路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路某甲。原告侯某,系路某甲之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农民,系二原告四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北永年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乙,农民。被告路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甲、侯某与被告路某乙、路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甲、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路某甲、侯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审 判 员 刘继德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