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佘艳妮与彭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佘某某,女、汉族。被告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某以私下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宏伟审 判 员 武文明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