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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6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179号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敦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元芝。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董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