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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李向红诉被告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红,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53号原告:李向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振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宪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红诉被告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被告已支付原告迟延交房违约金共计13611元,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红撤回起诉。诉讼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李向红负担。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范合瑞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俱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