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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甲。被执行人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钱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赔偿房屋修复费用12000元,房屋空置费用7515元,共计195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4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荫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