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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李丹丹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荣,李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荣,男。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荣与被执行人李丹丹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刘金荣与被执行人李丹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丹丹已按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刘金荣孩子抚养费5400元,且申请执行人刘金荣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