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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徐春阳与章淑平、赵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阳,章淑平,赵月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894号原告:徐春阳。委托代理人:潘伟萍。被告:章淑平。被告:赵月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阳与被告章淑平、赵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徐春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