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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秦常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06号申请人秦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秦留克,男,汉族。系秦某某之祖父。申请人秦某某请求宣告秦常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秦某某诉称,秦常娥与申请人秦某某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之父于2008年6月去世,被申请人秦常娥丢下申请人秦某某于2010年2月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秦常娥失踪。经查,秦常娥,女,汉族。被申请人秦常娥与秦华东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和平镇石碑村大屋庄上组。2008年8月7日生申请人秦某某。2008年8月6日,秦华东的常住户口因死亡被注销。2010年2月27日被申请人秦常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桂阳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桂阳县和平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秦常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秦常娥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秦某某之祖父秦留克自愿作为失踪人秦常娥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秦常娥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秦某某作为秦常娥的儿子申请秦常娥为失踪人,秦留克为失踪人秦常娥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秦常娥为失踪人;二、指定秦留克为失踪人秦常娥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