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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姚某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谢某某,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建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 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