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姚某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谢某某,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建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 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