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陈勇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勇辉;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邢东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辉,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邢台市桥**。2010年9月13日因诈骗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1月2日因诈骗被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1月17日因盗窃被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本案,2013年8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字(2013)第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辉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贵丰、李晔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9日,被告人陈勇辉在邢台市马市街一平房内盗窃价值200元的飞鸽电动车电瓶一个、价值130元的驰骋电钻一个、价值80元的铁龙王牌电锯一个,后趁下午人少时携赃物到邢东市场准备卖掉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所盗上述赃物均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勇辉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抓获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勇辉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退失主,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陈勇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勇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连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