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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富祥、邢行与赵齐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祥,邢行,赵齐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28号原告:王富祥,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邢行,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东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明灿,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齐武,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杨冬凤,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系赵齐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祥、邢行与被告赵齐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祥、邢行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祥、邢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富祥、邢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富祥、邢行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