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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春香与保定真爱妇产医院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香,保定真爱妇产医院

案由

仿冒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87号原告王春香。被告保定真爱妇产医院,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607号。法定代表人田平军,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仿冒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香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香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王春香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邰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