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春香与保定真爱妇产医院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香,保定真爱妇产医院
案由
仿冒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87号原告王春香。被告保定真爱妇产医院,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607号。法定代表人田平军,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仿冒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香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香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王春香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邰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