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韩蕾与李亚明、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韩蕾,农民。法定代理人王爱玉(系原告韩蕾母亲),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农民。被告李亚明,市民。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东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蕾诉被告李亚明、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蕾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亚明、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蕾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