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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吴文成与王志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吴文成,男。被执行人王志社,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成与被执行人王志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吴文成与被执行人王志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志社已按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文成16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吴文成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