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林平与曹新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林平,曹新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韩林平,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陵玉村*组。被执行人曹新革,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福园。韩林平申请执行曹新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宝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