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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桂林市信拓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桂林市信拓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伟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映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信拓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信拓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原告桂林市信拓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欧阳东代理审判员刘林建人民陪审员余永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葛争飞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