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终裁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唐山高压电瓷有限公司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高压电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山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宝昌,董事长。上诉人唐山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不字第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3)唐劳人仲裁字第037号仲裁裁决必须建立在李桂青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但该裁决书没有对李桂青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进行裁决。上诉人与李桂青未解除劳动合同,则以上仲裁裁决就无从谈起。故上诉人的起诉请求和理由依法成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桂青(劳动仲裁中的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项目之一为由被申请人唐山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340.8元,后经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唐劳人仲裁字(2013)037号裁决书,裁决唐山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向李桂青支付经济补偿金99340.8元。现上诉人作为劳动仲裁中的被申请人,不服以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李桂青之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所诉事项已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上诉人所诉事项已经仲裁前置程序,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裁定以上诉人的诉请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而不予受理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不字第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莹 关注公众号“”